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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中国女排娘家”基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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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12-14 09:32来源:漳州政府网

【编者注:为了向网友提供更多更丰富的资讯,本网将转载、转发部分回顾性资讯,相关资讯的发布时间、所述事件时间,请网友留意。注:本文发布于2020年5月。



  近日,芗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中国女排娘家”基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具体公告如下: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女排娘家”基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芗城区人民政府拟对“中国女排娘家”基地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区政府已于2020年4月16日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芗城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c.gov.cn/)及征收范围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收到该征收片区内部分被征收户提交的书面意见,现将经修改完善后的“中国女排娘家”基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再次予以公布。

  公告期限:2020年5月18日至5月20日止(共三天)。


附件:“中国女排娘家”基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8日

“中国女排娘家”基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

↓↓↓



1


住宅的补偿安置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

  ⑴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以1:1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不补交差价;必须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安置房。

  ⑵安置房选房后,每个产权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时安置房源的市场价结算,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剩余面积按照“安置选房方案”中明确的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⑶对符合“双困户”条件的被征收人在安置时,根据《芗城区征收“双困户”安置保障实施意见(试行)》(漳芗政文〔2019〕121号)的规定执行。



2


住宅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助和奖励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

  ⑴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和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⑵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搬迁费按3元/㎡·次给予一次奖励,临时安置费按7元/㎡·月给予6个月奖励。

  ⑶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

  ⑴搬迁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⑵临时安置费及奖励:按附表二所列标准每年发放临时安置费。

  ①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临时安置费按7元/㎡·月给予奖励(逾期安置该奖励不变);

  常住户在征收范围内的,年龄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一次性给予8000元的临时安置费奖励;属低保户、特困户、革命五老、烈属的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增加2000元的临时安置费奖励;

  ②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⑶搬迁费及奖励: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搬迁费按3元/㎡·次给予两次奖励。

  ⑷临时安置费时间计算: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之日算起,至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入户安置为止。属征收部门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若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征收部门应每月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费(即临时安置费为8×2=16元/㎡·月)。征收部门发出书面交房通知15天内,被征收人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按标准再发给3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发出选房通知第二个月起,征收部门不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3


住宅的优惠、奖励办法


  根据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按800元/㎡给予奖励;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天内搬迁腾房,按800元/㎡再给予奖励。

  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

  1.批建手续完整的建筑物,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方法如下:

  ⑴经产权机关登记的或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按登记或批准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面积认定有效建筑面积。

  ⑵私自占用露台、顶层屋面、空地、公共通道等公共空间自行建造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建材补助,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800元/㎡,砖混结构600元/㎡,砖木结构500元/㎡;并不再发放按期签订协议及搬迁腾房奖励。

  2.北门街巷、北圣楼巷等原集体土地(现已划转为国有用地)上批建手续不完整的建筑,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方法如下:

  ⑴200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认定为有效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认定为有效建筑面积给予奖励。

  ⑵2002年航拍图上无标注但2009年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认定为有效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30%认定为有效建筑面积给予奖励。

  ⑶2009年地形图上无标注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建材补助,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800元/㎡,砖混结构600元/㎡,砖木结构500元/㎡;并不再发放按期签订协议及搬迁腾房奖励。



4


店面及经营性用房


  (一)店面的认定(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经产权机关登记的或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按登记或批准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面积认定店面有效建筑面积。

  2.北门街巷、北圣楼巷等原集体土地(现已划转为国有用地)上批建手续不完整的建筑,在2009年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沿主要道路两侧的第一层房屋,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含发布日)前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满一年,且都在有效期内(须到相关部门验证)、至今仍在营业的,可认定为店面;若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含发布日)前只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其中一证满一年,且在有效期内(须到相关部门验证)、至今仍在营业的,也可认定为店面,但店面有效建筑面积按80%给予认定,其余面积按住宅给予补偿。店面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范围以房屋的第一自然进深(不超过10米)为准,其余部分按住宅给予补偿。

  (二)店面的补偿安置办法

店面分外街店面和内街店面,沿胜利路、腾飞路、延安北路、新华北路、新华南路、漳华路、漳响路、平等路、民主路、苍园路、打铜街两侧的店面为外街店面,其余为内街店面。

  1.被征收店面的货币补偿标准为:外街店面22000元/㎡,内街店面12000元/㎡。

  产权证上有标注面积的店面夹层,按店面货币补偿标准(包含奖励)的三分之一计算,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店面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按店面的有效建筑面积:外街店面以1:2的标准、内街店面以1:1.5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住宅,不补交差价,必须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安置房。选择产权调换住宅的被征迁店面,按调换前的有效建筑面积参照本方案住宅的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费。被征收店面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剩余面积按照“安置选房方案”中明确的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三)店面的奖励办法

  1.店面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店面有效建筑面积,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按3000元/㎡给予奖励;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天内搬迁腾房,按3000元/㎡再给予奖励。

  2.对于批建手续不完整的店面,其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依照本方案中关于住宅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及奖励办法执行。

  (四)经营性用房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经产权机关登记的或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沿市政道路的第一层住宅类房屋,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含发布日)前办理有效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满一年,且证件都在有效期内、至今仍在营业的,可认定为经营性用房。

  (五)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安置办法

  1.被征收经营性用房的货币补偿标准为:按经营性用房实际用于经营的有效建筑面积,①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其中一证的,参照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含奖励),每平方米增加1000元;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参照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含奖励),每平方米增加2000元。

  2.被征收经营性用房选择产权调换住宅的:①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其中一证的,按经营性用房实际用于经营的有效建筑面积,以1:1.05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住宅,不补交差价;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按经营性用房实际用于经营的有效建筑面积,以1:1.1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住宅,不补交差价。

  必须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安置房。被征收经营性用房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剩余部分按照“安置选房方案”中明确的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六)店面及经营性用房的搬迁补助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搬迁费按6元/㎡给予一次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住宅的,按调换前的建筑面积参照本方案住宅的搬迁补助办法执行。

  (七)店面、经营性用房的停业补助

  1.根据被征收店面的有效建筑面积,按50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业补助;根据被征收经营性用房的有效建筑面积,按25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业补助。

  2. 对于简易搭盖、临时性建筑及工业用地上的房屋,不论是否持有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一律不予认定店面或经营性用房。若有办理有效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可参照经营性用房的停业损失标准给予停业补助。



5


特殊补助

  常住户年龄70周岁以上的被征收人,每人领取一次性老人补助2000元;残疾人可凭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一级残疾的2000元、二级残疾的1800元、三级残疾的1500元,精神残疾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00元;低保户、特困户、革命五老、烈属等每户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同一项目只能领取补助费一次,不重复享受)。


看完整方案

↓↓↓


“中国女排娘家”基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修改稿)

为加快推进“中国女排娘家”基地项目的改造进程,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拟对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及《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漳政综〔2015〕83号),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    

一、适用范围

本补偿方案仅适用于“中国女排娘家”基地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

二、征收范围

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和受委托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芗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漳州惠民房屋征收有限公司。

四、补偿方式及安置地点

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

安置地点:龙轴片区

五、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设立补偿安置专项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征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制定

项目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经过相关部门论证制定。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有异议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被征收房屋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选择对被征收房屋建筑主体进行评估的,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相关优惠、奖励。被征收房屋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住宅、店面

⑴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住宅。

⑵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货币补偿:

①房屋产权人不明确,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②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选择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③被征收人的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⑶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产权清楚的,可选择部分货币补偿结合部分产权调换的方式。

2.因城市规划调整,征收厂房、仓库等用房,以及产权属企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用房、店面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3.用地范围内的祠堂、庙宇、教堂以及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属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的,按规划要求给予保护或异地迁建;不属历史文物的,祠堂征收面积按照1∶1.5的标准以安置房(住宅)给予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庙宇、教堂以及文物古迹等按照1:2的标准以安置房(住宅)给予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4.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人防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货币补偿原则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房屋征收补偿费。

九、产权调换原则

1.产权调换实行“调换相应产权面积、不补交新旧结构差价、不优惠扩购”及“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者先选房”的原则。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应注明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意向的户型面积、套数。

2.产权调换选房办法: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由征收部门发给被征收人“搬迁封房验收单”,被征收人凭“搬迁封房验收单”确定并换取“搬迁补偿安置证顺序号”。安置选房时被征收人凭“顺序号”按顺序在征收部门指定安置区域内选房。

3.征收过渡期限:自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限36个月。

十、优惠、奖励办法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迁腾房的,按本方案的补偿安置办法给予优惠、奖励。

2.凡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迁腾房或被实施强制征收的房屋均不享受本方案的优惠、奖励办法。

第二部分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十一、住宅

   (一)住宅的补偿安置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

按附表一所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

⑴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以1:1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不补交差价;必须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安置房。

⑵安置房选房后,每个产权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时安置房源的市场价结算,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剩余面积按照“安置选房方案”中明确的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对符合“双困户”条件的被征收人在安置时,根据《芗城区征收“双困户”安置保障实施意见(试行)》(漳芗政文〔2019〕121号)的规定执行

(二)住宅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助和奖励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

⑴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和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⑵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搬迁费按3元/㎡·次给予一次奖励,临时安置费按7元/㎡·月给予6个月奖励。

⑶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

⑴搬迁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⑵临时安置费及奖励:按附表二所列标准每年发放临时安置费。

①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临时安置费按7元/㎡·月给予奖励(逾期安置该奖励不变);

常住户在征收范围内的,年龄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一次性给予8000元的临时安置费奖励;属低保户、特困户、革命五老、烈属的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增加2000元的临时安置费奖励;

②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⑶搬迁费及奖励: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搬迁费按3元/㎡·次给予两次奖励。

临时安置费时间计算: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之日算起,至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入户安置为止。属征收部门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若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征收部门应每月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费(即临时安置费为8×2=16元/㎡·月)。征收部门发出书面交房通知15天内,被征收人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按标准再发给3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发出选房通知第二个月起,征收部门不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三)住宅的优惠、奖励办法

根据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按800元/㎡给予奖励;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天内搬迁腾房,按800元/㎡再给予奖励。

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

1.批建手续完整的建筑物,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方法如下:

⑴经产权机关登记的或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按登记或批准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面积认定有效建筑面积。

⑵私自占用露台、顶层屋面、空地、公共通道等公共空间自行建造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建材补助,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800元/,砖混结构600元/,砖木结构500元/;并不再发放按期签订协议及迁腾房奖励。

2.北门街巷、北圣楼巷等原集体土地(现已划转为国有用地)上批建手续不完整的建筑,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方法如下:

⑴200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认定为有效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认定为有效建筑面积给予奖励。

⑵2002年航拍图上无标注但2009年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认定为有效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30%认定为有效建筑面积给予奖励。

2009年地形图上无标注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建材补助,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800元/,砖混结构600元/,砖木结构500元/;并不再发放按期签订协议及迁腾房奖励。

十二、店面及经营性用房

(一)店面的认定(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经产权机关登记的或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按登记或批准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面积认定店面有效建筑面积。

2.北门街巷、北圣楼巷等原集体土地(现已划转为国有用地)上批建手续不完整的建筑,2009年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沿主要道路两侧的第一层房屋,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含发布日)前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满一年,且都在有效期内(到相关部门验证)、至今仍在营业的,可认定为店面;若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含发布日)前只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其中一证满一年,且在有效期内(到相关部门验证)、至今仍在营业的,也可认定为店面,但店面有效建筑面积按80%给予认定,其余面积按住宅给予补偿。店面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范围以房屋的第一自然进深(不超过10米)为准,其余部分按住宅给予补偿。

(二)店面的补偿安置办法

店面分外街店面和内街店面,沿胜利路、腾飞路、延安北路、新华北路、新华南路、漳华路、漳响路、平等路、民主路、苍园路、打铜街两侧的店面为外街店面,其余为内街店面。

1.被征收店面的货币补偿标准为:外街店面22000元/,内街店面12000元/㎡。

产权证上有标注面积的店面夹层,按店面货币补偿标准(包含奖励)的三分之一计算,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店面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按店面的有效建筑面积:外街店面以1:2的标准、内街店面以1:1.5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住宅,不补交差价,必须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安置房。选择产权调换住宅的被征迁店面,按调换前的有效建筑面积参照本方案住宅的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费。被征收店面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剩余面积按照“安置选房方案”中明确的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三)店面的奖励办法

1.店面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店面有效建筑面积,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按3000元/㎡给予奖励;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天内搬迁腾房,3000元/㎡再给予奖励。

2.对于批建手续不完整的店面,其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依照本方案中关于住宅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及奖励办法执行。

(四)经营性用房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经产权机关登记的或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沿市政道路的第一层住宅类房屋,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含发布日)前办理有效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满一年,且证件都在有效期内、至今仍在营业的,可认定为经营性用房。

(五)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安置办法

1、被征收经营性用房的货币补偿标准为:按经营性用房实际用于经营的有效建筑面积,①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其中一证的,参照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含奖励),每平方米增加1000元;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参照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含奖励),每平方米增加2000元。

2、被征收经营性用房选择产权调换住宅的:①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其中一证的,按经营性用房实际用于经营的有效建筑面积,以1:1.05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住宅,不补交差价;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按经营性用房实际用于经营的有效建筑面积,以1:1.1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住宅,不补交差价。

必须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安置房。被征收经营性用房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剩余部分按照“安置选房方案”中明确的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六)店面及经营性用房的搬迁补助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搬迁费按6元/㎡给予一次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住宅的,按调换前的建筑面积参照本方案住宅的搬迁补助办法执行。

(七)店面、经营性用房的停业补助

1.根据被征收店面的有效建筑面积,按50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业补助;根据被征收经营性用房的有效建筑面积,按25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业补助。

2. 对于简易搭盖、临时性建筑及工业用地上的房屋,不论是否持有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一律不予认定店面或经营性用房。若有办理有效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可参照经营性用房的停业损失标准给予停业补助。

十三、车间、仓库等生产性用房及生产、生活的配套用房

(一)车间、仓库等生产性用房及生产、生活的配套用房的补偿安置办法

征收范围内的车间、仓库等生产性用房及生产、生活的配套用房按附表四所列标准给予补偿。

(二)车间、仓库等生产性用房及生产、生活的配套用房的搬迁补助和奖励办法

车间、仓库等生产性用房及生产、生活的配套用房(含简易结构)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搬迁费按6元/㎡给予一次奖励。

(三)车间、仓库等生产性用房及生产、生活的配套用房的停产、停业补助

征收造成工厂停产、停业等损失的(须提供有效的工商、税务证明,并到工商、税务部门验证),根据被征收建筑面积,按40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

(四)车间、仓库等生产性用房及生产、生活的配套用房的优惠、奖励办法

1.砖木结构以上(含砖木结构)的车间、仓库等生产性用房及生产、生活的配套用房,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根据被征收有效建筑面积,按300元/㎡给予奖励;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两个月内搬迁腾房,300/㎡再给予奖励。简易厂房根据被征收建筑面积,按50元/㎡给予奖励。

2.对于批建手续不完整的砖木结构以上(含砖木结构)的车间、仓库等生产性用房及生产、生活的配套用房,其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依照本方案中关于住宅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及奖励办法执行。

2009年地形图上无标注的的砖木结构以上(含砖木结构)的车间、仓库等生产性用房及生产、生活的配套用房一律不予补偿安置,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建材补助,建材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650元/,砖混结构550元/,轻钢结构500元/㎡,砖木结构450元/㎡;并不再发放按期签订协议及搬迁腾房奖励。

十四、装修补助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装修类别,按附表五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的装修补助。

十五、特殊补助

常住户年龄70周岁以上的被征收人,每人领取一次性老人补助2000元;残疾人可凭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一级残疾的2000元、二级残疾的1800元、三级残疾的1500元,精神残疾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00元;低保户、特困户、革命五老、烈属等每户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同一项目只能领取补助费一次,不重复享受)。

十六、简易搭盖、临时性建筑,按附表三临时性建筑物补助。

十七、附属物按附表六给予货币补助。

第三部分    

十八、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芗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本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依法强制征收。凡被实施强制征收的房屋,不再适应本方案所有的优惠、奖励办法。

十九、被征收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补偿的,经查实后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给予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部分    

二十一、被征收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五天内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二十二、被征收人应在自通告之日起二十天内主动提供给征收部门以下资料:

1.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

4.城管部门罚款凭证;

5.营业场所工商、税务等有关登记手续;

6.与征收补偿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指挥部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四、本方案解释权归芗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表一:  

住宅(含国有单位办公用房)货币补偿标准

单位:元/㎡

  类型

结构

有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两证的

有土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一证的

无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框架结构

6800

6600

6000

砖混结构

6500

6300

5700

砖木(土木)结构

6200

6000

5400

备注

1、以上补偿价格均包括土地、建筑物等;

2、结构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

附表二: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项   目

搬迁费

(元/㎡·次)

临时安置费

(元/㎡·月)

住宅、办公用房

店面

工厂仓库

(含简易结构)

住宅、办公用房

标   准

6

10

10

8

备 注

①搬迁费按原被征收建筑面积给予补助;

②临时安置费按折算后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助;

③搬迁费≥300元/次。住宅临时安置费原面积低于35 ㎡的,按35 ㎡计算。

附表三:

临时性建筑货币补助标准

单位:元/㎡

临时建筑类别

补偿单价

主架为竹(木),屋面为油毛毡

30-60

主架为钢(砖),屋面为石棉瓦或彩钢板

100-200

主架为钢屋架,墙体为机砖,屋面为石棉瓦或彩钢板,没有水泥地面的

250

主架为钢屋架,墙体为机砖,屋面为石棉瓦或彩钢板,有水泥地面的

300

其他结构

200-450

附表四:

    工矿仓储用地上的车间、仓库等生产性用房及生产、生活的配套用房货币补偿标准

                                              单位:元/㎡

 补        结构

类   别      价

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轻钢结构

砖木结构

标准

一类

2300

1800

1400

1300

外墙有装修,条砖贴面或水泥砂浆粉刷(含涂料);内墙有粉刷或局部粉刷;地板为水泥砂浆或局部地砖;天棚有粉刷或局部吊顶;铝合窗或钢窗;铁门。

二类

2000

1500

1100

1000

外墙无装修或局部装修;内墙无粉刷;地板为水泥砂浆;天棚局部粉刷;门窗完整。

备注

①上表金额不含土地补偿金额;

②建筑物层高超过4米,层高每增加1米,按工业用房货币补偿价增加10%给予补偿,层高的高度计算指从室内地面至檐口;

③厂房中涉及到生产性专有设备的采用评估进行补偿;

轻钢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工字钢、纯钢管)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现场作为承重全部柱体,柱体不能掺杂有水泥柱或钢架柱;

工业单位地价:29.33万元/亩。

国有工业用地上的办公楼、宿舍楼货币补偿标准

                                              单位:元/㎡   

结构

框架

砖混

轻钢结构

砖木

金额

3360

3160

2960

2760

备注:①上述用房需经规划部门批准;

      ②上表金额不含土地补偿金额;

      ③轻钢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工字钢、纯钢管)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现场作为承重全部柱体,柱体不能掺杂有水泥柱或钢架柱;

      工业单位地价:29.33万元/亩。

附表五:

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助标准

单位:元/㎡

类别

主   要   特   征

补助单价

一类

外墙面条砖贴面或涂料;地板为石板材、高级缸砖(80㎝×80㎝及以上)、高级木地板;内墙面为高中级粉刷、高级涂料、木质墙裙;天棚为木吊顶或高级贴板、四周贴角线、带灯座;实木门(入户门为双层防盗门),铝合金窗外加不锈钢防盗网,阳台有不锈钢防盗网;厨房、卫生间石板材(或防滑地板砖)地板,全磁砖墙面,有吊顶;卫生洁具、电气设备齐全。

500

二类

外墙面条砖贴面或粉刷;地板为缸砖(50㎝×50㎝及以上);内墙面为涂料粉刷、磁砖墙裙;天棚涂料粉刷;入户门外加铁门,铝合金窗加铁栅、阳台有铁制防盗网;厨房、卫生间地板为防滑地板,局部磁砖墙面;卫生洁具、开关插座齐全。

400

三类

外墙面为局部条砖贴面、水泥砂浆粉刷或机砖勾缝;地板为普通地板砖(含斗底砖);天棚、内墙面为普通粉刷;入户门外加铁门,门窗齐全;厨房、卫生间地板为普通地板砖,墙面为普通粉刷;卫生洁具、开关插座齐全。

300

四类

内外墙面有粉刷;地板为水泥砂浆找平;门窗齐全;厨房、卫生间地板为水泥砂浆找平、墙面为白灰抹平;水电具备。

200

五类

只完成主体工程并填充内外墙,门窗不全,卫生洁具、开关插座不齐全。

0

备   注

1、主要特征中有两项条件不具备的,套用类别下调一档;

2、简易结构作为住宅或营业性场所,有装修的参照三、四类的标准给予补助;

3、装修补助按原被征收建筑面积给予补助

附表六: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项目补助单价表

项目

种类

计算单位

单价(元)

说明

水井

一般水井

800


深水井

3000


工业机井

深度30m-50m

元/米

130


深度50m-60m

6000-12000


深度60m以上

15000


围墙

条石

立方米

300


立方米

300

指室外单独建造

立方米

200


铁栏杆

平方米

40


院埕

平方米

60


砖、水泥

平方米

45


挡土墙

条石

立方米

250

指室外单独建造

立方米

300

指室外单独建造

排水管

水泥预制直径40cm以上

50

指室外单独建造

化粪池

1300

指室外单独建造

沼气池

1800

指室外单独建造

水塔

500

指室外单独建造

砖木结构以上的阁楼

平方米

250

高度1.8米以下

简易阁楼

平方米

100

高度1.8米以下

蓄水池、蓄粪池(抹灰)

立方米

120

指室外单独建造

电话移机

70


宽带移机

70


有线电视

130


空调移机

200


太阳能热水器

300

指室外搭设

三相电(注销)

/千瓦

200



三相电(迁移)

元/次

600


道路

平方米

60

水泥路面

室外PVC管网

1-2吋/米

15

指室外搭设

3吋/米

20

指室外搭设

4吋以上/米

25

指室外搭设

300

指室外单独建造

400

指室外单独建造

瓷贴

500

指室外单独建造

水池

水柜

抹水泥砖

150

指室外单独建造

砖贴瓷贴

200

指室外单独建造

不锈钢门

平方米

200

指室外单独建造

铁门

平方米

100

指室外单独建造

电杆(含电线、电缆和迁移费用)

水泥/支

800

指室外搭设

木、石/支

400

指室外搭设

监控器移机

200


雨披

平方米

30-60

指室外搭设

锅炉(无基座)

4000

(土锅炉)

电子地磅迁移

元/套

15000-25000

40-80吨

大型机械迁移

元/套

1200


坟墓

“金斗”墓

元/座

1000


土墓

元/座

1500


水泥墓

元/座

2000






来源:漳州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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