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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租赁条例》对漳州房屋租赁市场有何影响?为您划出3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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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1-04 17:00来源:闽南日报

【编者注:为了向网友提供更多更丰富的资讯,本网将转载、转发部分回顾性资讯,相关资讯的发布时间、所述事件时间,请网友留意。注:本文发布于2020年9月。


原文标题:房东不得擅闯出租屋——聚焦《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


《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将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 张 晗 摄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针对房屋租赁市场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精准动刀”。

据悉,《条例》加大了对群众权益的保护,将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克扣或延迟返还租金押金等列入禁止行为中,对大企业哄抬租金等行为加强了打击力度。此外,在法律责任方面加大了违法惩处力度,明晰了相关的违法情节。业内人士认为,当下租赁市场的确存在部分问题,但随着政策的推进和落实,房屋租赁市场或将更健康稳定发展。

那么,这份《条例》有什么新内容,将为房屋租赁市场带来哪些新变化呢?记者为大家画画“重点”。

重点1:中介机构不得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网络虚假房源的问题,一直以来饱受诟病。不良中介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好房文图信息,引诱租客到访咨询,随后再以房已租出为借口,骗租客看别的房源,而别的房源各方面条件往往不如租客想看的那一套。不良中介就是拿住了租客看了多套房后,耐心被消磨,会降低标准快速成交的心理,频频发布虚假“钓鱼信息”。

对此,《条例》明确,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有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与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漳州某房产中介人士指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租客是房屋租赁市场上的弱势方,容易受到虚假信息的误导,通常难以对企业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证。《条例》正视虚假房源问题,能保障租客的正当利益,明确违反规定的后果,提高不良中介违法违规的成本,减少虚假房源现象发生。反过来,此规也有利于租赁机构、企业自身的有序稳健发展。

重点2:中介人员不得 无证上岗

采访中有租客反映,以往,房产中介人员无法自证身份,无法提供相关证件和执照,在签订租房合同时,不曾出示房屋的相关证件,承租人要承受很大的风险。

《条例》明确,租赁服务提供方也要“持证上岗”。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只能在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与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人员,还要通过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业内人士表示,以往房产中介行业入门门槛低,在二手房买卖红火的阶段,可谓“遍地开花”,其中不少是无资质的“夫妻店”。去年5月,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芗城区、龙文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申请实名登记后才可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及获得网签资格。

我市推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制,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格式、统一编号、一人一牌、终身使用,在从事中介服务时应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此次《条例》重申持证上岗、实名登记制度,明确处罚办法,对推动市场良性发展大有裨益。承租人在看房选房前,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和人员出示相应的证照,留存相关信息。

重点3:出租人不得 擅自进入租赁房屋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常发生的,诸如单方涨价、恶意扣押金、擅闯出租屋等一些情况也值得重视,《条例》亦做了明确规定。

有租客表示,曾遇到与之签订合同的房东其实是“二房东”“三房东”,并非房产的真正持有者的情况,承租人在查阅出租人证件方面也处于弱势。《条例》明确规定,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证明住房权利归属的材料。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配合其依法查询、核实有关信息。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

还有承租人反映,一些出租人仗着自己是房东,就“不把自己当外人”,未经允许跑到出租房中来干扰租客生活,弄得租客毫无隐私可言。《条例》特别明确,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针对出租人在合同期内单方面要求提高租金,不然便要“赶客”的情况,《条例》规定,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当然,如果合同到期,该退房也要及时退。《条例》指出,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闽南日报记者 张晗



来源:闽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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