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人注意!事关你家楼下农贸市场!最新官方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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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2-02 23:02来源:漳州政府网


日前,漳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刘远签署市政府令,公布《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


2月1日,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解读机构:漳州市市场监管局

问: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答:农贸市场管理一方面关系着群众“菜篮子”安全,另一方面关系着城市管理水平,具有民生性、社会性、公益性。建好和管好农贸市场,既是为民办实事,也是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市区农贸市场改造建设三年行动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农贸市场硬件水平有了显著提升,但和先进地区比较,漳州市在市场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农贸市场秩序较乱、环境较差、管理较松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有涉及农贸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各职能部门主要根据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利于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在农贸市场管理方面的贯彻落实,加强对漳州市农贸市场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的健康发展。

问: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明确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经营秩序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责任,以及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二是明确市、县、乡(镇)各级政府及市场监管、商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并确定了各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制度,构建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农贸市场管理体制。

问:《办法》对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主体责任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为进一步落实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办法》明确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具备经营管理需要的治安、道路通行、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等条件,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与场内经营者签订管理协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经营秩序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责任,发现场内经营者违反管理协议或者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应当及时督促场内经营者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以依照管理协议终止其在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办法》同时要求场内经营者依法办理证照,服从市场开办者管理,遵守农贸市场各项管理制度,经营食用农产品、食品的场内经营者还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问:《办法》在农贸市场管理方面有哪些新的制度设计?

答:针对当前农贸市场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办法》突出问题导向,在自产自销交易区设置、禽类经营管理、突发事件应对、疫情防控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方案。一是为妥善解决部分农民在农贸市场外违规摆摊设点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问题,《办法》从堵疏结合两方面入手,规定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以设置自产自销交易区,用于本地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并免收场地使用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贸市场外占道摆设农副产品临时摊点。二是在禽类经营方面,明确市中心城区禽类经营按照规定实行集中宰杀、白条上市,禁止场内活禽经营、宰杀,并对其他允许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等经营条件进行了规定。三是考虑到可能存在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办法》对农贸市场休市措施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由农贸市场属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休市通告,市场开办者主动提出休市的,应当向属地政府备案后实施。四是为推进农贸市场的常态化疫情风险防控工作,《办法》规定了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农贸市场应当采取的限制人员流动、关闭市场等措施,以及履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的义务。

问:《办法》对明确部门权限、厘清监管职责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明确监管部门的权限、厘清监管职责,有利于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农贸市场监管体制。《办法》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场开办者登记注册和食品安全、计量器具、商品价格等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商务部门牵头农贸市场改造建设及项目验收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对农贸市场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传染病防治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问:《办法》在加强协同监管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为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办法》强调加强政府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并引入信用监管,明确规定:一是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综合协调部门制定联合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办法》出台实施后,各部门能够各司其职,强化配合,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二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农贸市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是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来源:漳州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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