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今起正式实施!“信用评价”成命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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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1-05 15:39来源:福建日报漳州观察

【编者注:为了向网友提供更多更丰富的资讯,本网将转载、转发部分回顾性资讯,相关资讯的发布时间、所述事件时间,请网友留意。注:本文发布于2020年10月。


【核心提示】


  建筑垃圾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涉及物业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施工单位等多方面主体,牵涉面广。今年来,市城市管理局积极协调各方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大对建筑垃圾“滴洒漏”行为、乱倾倒行为的查处力度,统筹协调推动县域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和建设,积极探索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新途径,实现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新突破。


  10月1日起,《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漳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信用评价、退出工作机制》正式实施,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行为,健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准入、评价、退出”机制,维护和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加快推动我市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发展。



▲ 图为 南太武滨海新城的格林人才安居房项目采用工业化装配式建造。


《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正式实施


  《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获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原则,对全市施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投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各个环节,进行了体系化、特色化规定。《办法》的出台,让漳州市建筑垃圾从产生、运输到监管、处置都有了明确的地方性法规保障,也加快推动建筑垃圾变废为宝、实现再利用。


  “源头分类”+“综合利用”实现开源节流循环发展


  《办法》提出,我市要实行“源头分类”制度,对建筑垃圾加强源头管理,并鼓励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实现源头减量。同时,对已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在分类的基础上采取针对性措施,能直接利用的应当直接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对“综合利用”也设立了专门条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综合处置,鼓励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优先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对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这就从“开源”和“节流”两方面为建筑垃圾的处置提供了符合生态要求的有效途径,有力贯彻循环发展、绿色发展的理念。


  “问题导向”+“闭环思维”构筑覆盖全环节链条体系


  建筑垃圾管理的主体责任不明确、投放运输不规范、消纳处置较薄弱、管理成效不明显等突出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办法》以问题为导向,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进行制度设计,着力打通贯穿建筑垃圾处置的投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各个环节,规范管理部门、投放责任人、消纳场等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构筑出覆盖全环节、多主体、闭环相扣的制度体系。


  根据《办法》,漳州市通过建筑垃圾投放管理人责任制度,可明确不同工程的建筑垃圾责任人和建筑垃圾的投放、运输要求;通过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以及建立有偿收费制度等,可解决消纳薄弱问题;通过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等11个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可以细化职责、形成合力,保障管理成效。


  “进出机制”+“信息平台”实现高效便捷的动态监管


  《办法》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提出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实现对市场主体准入准出的管理。同时,赋权职能部门要建立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对失信违法的市场主体进行动态监管。


  着眼于信息化、动态化管理服务需要,《办法》还提出要建立建筑垃圾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投放与需求信息,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车辆和建筑垃圾消纳场信息,及与建筑垃圾相关的行政执法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为建筑垃圾投放和需求主体调剂利用建筑垃圾提供场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水利等部门均须进驻该平台并提供相关信息。该平台的建成将为我市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管理服务提供一个更加高效便捷的线上空间。


【声音】漳州市城市管理局:五举措提升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水平


  作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漳州市城市管理局将通过五大举措,全力贯彻实施好《办法》,提升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水平:一是在全市开展形式多样的法规宣传活动,提升群众对《办法》的知晓率;二是举办执法人员、企业从业人员的法规培训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三是采取堵疏结合的治理模式,加大对建筑垃圾“滴洒漏”行为、乱倾倒行为的查处力度;四是大力统筹协调推动县域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五是积极探索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新途径,实现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新突破。


  建筑垃圾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涉及物业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施工单位等多方面主体,牵涉面广。市城市管理局将积极协调各方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推动我市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发展取得新成效。其中,对于实行物业管理小区的建筑垃圾,要求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统一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运输企业清运;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装饰装修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设置装饰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点;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漳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信用评价、退出工作机制》配套启动



 ▲ 9月18日,市城管局对长福路与石仓北路三盛工地进行检查,确保净车出场、密闭装载运输。


  为推动《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更好地落地见成效,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交警支队联合印发《漳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信用评价、退出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行为,强化交通安全风险管控,健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准入、评价、退出”机制,维护和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安全、文明、生态、和谐漳州发展。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如何进行信用评价?


  根据《工作机制》,我市将由市渣土办牵头,组织辖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指导工作。所在县(市)、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渣土办牵头,组织辖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日常监督指导和信用评价(芗城区、龙文区渣土办负责属地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督指导,配合市渣土办做好信用评价工作)。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宽进严管、优胜劣汰”的重要依据。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优良〔A级,85分(含)以上〕,合格〔B级,60分(含)以上85分以下〕,不合格(C级,60分以下)三个等级。采用运输企业自评、渣土办牵头职能部门审核的方法进行。运输企业按要求对本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自评,向所在县(市)、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芗城区、龙文区运输企业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交自评结果,渣土办牵头组织审核。计分方式为:日常评价占总计分的10%,季度评价占总计分的30%,年度评价占总计分的60%,各县(市)、开发区(高新区、投资区)渣土办将季度、年度信用评价于次月10日前上报市渣土办,并以书面的形式将评价结果向运输企业通报。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存在哪些情形

  会被约谈、暂扣《通行证》甚至退出市场呢?


  根据《工作机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宽进严管、优胜劣汰”的重要依据。其中,企业信用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优良(A级)的,优先向建设单位予以推荐。


  ◎有以下行为,将被约谈: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在评价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县(市)、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职责规定,约谈企业负责人:1.一个季度内该企业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累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除以基数(基数是指运输企业所在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目录库报备的车辆数),结果大于1小于2的;2.一个季度内单车交通违法行为起数为3起或发生1起以上违反信号灯通行的;3.一个季度内单个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3起的;4.一年内该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为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5%(含)以上10%以下的;5.受到城市管理部门立案处罚10次(含)以上15次以下的;6.未按照时间节点向城市管理局提交信用自评结果的。


  ◎有以下行为,将被暂扣《通行证》: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在评价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县(市)、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职责规定,立即暂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限行区域通行证》,责令该运输企业停业整顿并对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和《漳州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清单》进行集中封存保管(营运证已被依法吊销、货运车辆驾驶人已被辞退或解聘的除外):1.一个季度内该企业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累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除以基数(基数是指该运输企业在辖区“城市管理局”目录库报备的车辆数),结果大于2的;2.批准季度周期内,发生一起死亡1人并且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以及发生两起死亡1人或一起死亡2人负有次要责任的;3.一个季度内单车交通违法行为起数为3起以上或发生1起以上违反信号灯通行的;4.一季度内单个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大于3起小于6起的;5.一年内该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为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超过10%未达70%的;6.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超速报警装置达到2次的;7.受到城市管理部门立案处罚15次(含)以上的;8.雇用未纳入《建筑垃圾监管平台》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达3次(含)以上的;9.隐瞒事实,未能如实填写《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表》的。


  ◎有以下行为,将被强制退出市场: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在评价期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各县(市)、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限行区域通行证》和《漳州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清单》、吊销《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退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1年内不得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重新申请备案:1.在执法例行检查过程中,所属运输企业及车辆驾驶人暴力抗法行为的;2.发生一起死亡2人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或者累计致3人(含)以上死亡负有责任的,或者发生一起死亡3人(含)以上负有同等责任的;3.一个季度内单车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的;4.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超过70%的;5.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倒卖《漳州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清单》的;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经停业整顿后仍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或者拒绝停业整顿的;7.年度评价为不合格(C级)的;8.弄虚作假,自评材料、数据严重失真的。


 文/图:蔡柳楠、王丽雅



来源:福建日报漳州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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