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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发布:漳浦县城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购销售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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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1-14 15:40来源:漳浦县政府网

【编者注:为了向网友提供更多更丰富的资讯,本网将转载、转发部分回顾性资讯,相关资讯的发布时间、所述事件时间,请网友留意。注:本文发布于2020年12月。


近日,

漳浦县政府网发布文件:

《漳浦县城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购销售细则》



文件详细提到了

关于申购保障性住房的

对象、条件、认定等细则

想申请的亲们别错过

一起来看看


漳浦县城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购销售细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办〔2011〕88号)、《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漳政综【2008】65号)的精神,制定本申购销售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可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下称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县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是指县城区规划区内绥东、绥西、绥南、绥北、南门、石斋、道周、东街、南街、北街、城西、城北、朝阳、油车、辕门、新埔、威惠、河尾、华府社区的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第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一)具有县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家庭收入符合当年度县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


家庭成员是指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且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的个人,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第六条 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参加集资建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家庭或个人不得再购买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 申购条件的认定


(一)县城区城镇常住户口起始时间以申请人户籍登记时间为准,计算年限截止申请购房之日。县城区学生在外地就读毕业后1年内返回县城区就业且户籍迁回县城区的,在外就读期间可以计算连续户籍年限。申请人为现役军人(含转业、退伍军人)的,军龄可计算户籍年限。


(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共有产权的,按共有产权人分享的面积确定。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现有住房: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非住宅房屋的,不属于住房困难户。


(三)计算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口,以家庭成员中具有漳浦县城区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县城区规划区内无其他住房的人数为准。家庭成员中服义务兵役的军人、在籍学生或在县城区工作居住集体宿舍的职工,可计入家庭人口。


(四)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应同时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主管部门确认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第八条 购房对象的评分


(一)确定购房对象采取评分方式,按照申请人得分值高低确定入围购房人名单。


(二)评分标准。


1、基本分为60分。凡符合申购条件的得60分。


2、增加分按以下条件评分:


①无房户的加15分;住房困难户人均建筑面积15㎡以下的,每少1㎡加1分;


②长期户籍加分:县城区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加0.5分,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③优先选购对象加分:申请人夫妇双方或一方为教师的加2分;现役军人的配偶、革命伤残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加3分;申请人夫妇双方或一方为残疾人的按残疾程度加分(一级残疾加4分,二级残疾加3分,三级残疾加2分,四级残疾加1分);革命烈士的直系亲属加8分;因公共利益需要,申请人为被征收人(或公有住房的被搬迁人)的加2分。


残疾人由残联确认后给予加分;残疾军人由民政部门确认后给予加分;在教育部门人事管辖的学校、民办学校、地方成人教育或培训学校、幼儿园、省属学校等学校工作,且持有教师证的在岗教师,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加分;被征收人(或公有住房的被搬迁人)经征收人审核确认后给予加分。


3、评定分数后,同分值的先后顺序以摇号方式确定;军队转业的干部、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家庭给予优先。


第九条 申请事项


(一)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有关材料及有效证明:


1、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判决书);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无固定职业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调入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无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参加集资建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证明;


6、申请人的行政职务任命书、中级(含)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原件和复印件;


7、其他有关证明。


(二)申请表的领取。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登记表。


第十条 申购条件的审核


(一)申请人是在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审核,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按隶属关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住建局。


(二)申请人是城镇居民家庭的,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经镇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住建局。


(三)县住建局收到申请材料,将申请人的材料转县房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评分标准评定分值,并将相关情况汇总提交县住房保障联合审核小组核查。


第十一条购房资格的核查和确定


(一)县住房保障联合审核小组依据有关文件对申请人的购房资格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按分值高低排序予以登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一并公示及说明原因。公示期15日。


(二)公示期内有投诉的,由联合审核小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建立档案,公示期满后予以公告。县住建局组织对同分值申请家庭摇取选房顺序号、予以公布,出具保障性住房选房证,公告通知领取保障性住房选房证的时间、地点。申请人逾期未领取保障性住房选房证的,视同自动放弃购房资格。


第十二条在保障性住房供应量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实行轮候分配供应制。具体轮候分配方案由县住建局另行制定,报县住房保障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销售单位将保障性住房销售情况(购房人姓名、职级、标准内面积、超标面积、价格等)统一造册报县住建局和不动产权属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计价办法


销售价格由县发改局确定,包括享受面积控制标准内的销售价格,超控制标准部分的市场价格,建设层次调节系数等。购买控制标准内面积的保障性住房,执行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销售价格,超标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第十五条取得保障性住房选房证的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和保障性住房选房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选房,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场的,视同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并顺延至下一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选房的,必须提前办理授权委托书并向县住建局备案,选房时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保障性住房选房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选定房后,由县住建局出具保障性住房购房通知书,购房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缴清购房款及其他相关费用,并缴存至指定银行专户;逾期未缴清者,视同自动放弃购房资格。


第十七条对已安排购买保障性住房而无正当理由未购买或已购买而无正当理由退购的申请人,二年内不再安排购买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保障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原则上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产权的,经批准由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转让产权的,不得再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和享受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实施,有效期为五年。2010年11月12日发布的《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浦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等住房保障体系四项制度的通知》(浦政综〔2010〕161号)同时废止。



来源:漳浦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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